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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套装进口报关归类

发布时间:2024-04-28 15:29人气:

归类总规则三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关于“零售的成套货品”的注释“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1、由至少2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2、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3、其包装形式适合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化妆品套装”中,既有化妆品,又含有毛刷、指甲钳等不同材料构成的美妆辅助工具,符合“零售的成套货品”适用原则的可以归入3304.9900项下。

而套装中仅有化妆品、护肤品,都可归入同一品目下,不符合“零售的成套货品”适用原则,则应当逐个商品分别申报归类。

案例一

某品牌化妆品套装,其中包含
眼部精华(15ml)、精华露(30ml)、
面霜A(50ml)、面霜B(50ml)、
精华水(200ml)、护手霜(100ml)
共6件商品。这么多商品,应该如何归类呢?

套装中虽然有眼部护肤、面部护肤、手部护肤等多,如何归类几种商品,但都属于护肤用品,套装内各商品归入同一品目 (品目3304),与归类总规则三(二)“零售的成套货品”的注释不符,
因此不属于“零售的成套货品”,应将套装内所含的6个商品分别申报


案例二
某品牌化妆品套装,其中包含:精华露(50ml)、眼霜(15ml),两种商品均为护肤品,均归入税号“3304.9900”,属于相同品目的商品,不符合“零售的成套货品”
的注释规定,应分开申报。假设该套装价格为500元/套,其中精华露价格为320元,眼霜价格为180元,该商品按套装申报不需缴纳消费税(折合7.7元/毫升),若两项商品分开申报,
则眼霜完税价格为12元/毫升,需缴纳15%的消费税,若企业按套装申报,则会漏缴该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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