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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2023-02-14 14:26人气:

根据RCEP累积规则,我国生产销往RCEP缔约方货物时所有使用的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均可视为本国的原产材料

 

以我国生产组装出口至越南的轻便摩托车进口国HS编码:87111012)为例,假如商品FOB价1000美元/辆,现分别申请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和RCEP原产地证书

 

 
 

两个协定项下,该产品原产地标准均为“区域价值成分40%”

 

 

01

在中国—东盟协定项下

根据中国—东盟协定原产地累积规则,仅越南原产的车灯可视为中国原产,

 

则区域价值成分=

(30+70+50)/1000×100%<40%, 故摩托车无法获得中国原产资格,不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02

在RCEP项下

根据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成员国的原材料均可视为中国原产材料进行累积,

 

经计算,区域价值成分=

(300+150+30+70+50)/1000×100%>40%, 摩托车可以获得RCEP项下中国原产资格,出口至越南可享35%的关税优惠幅度。

 

 

 

 

实惠二

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布局

 

 

企业可以借助RCEP累积规则,在RCEP区域内优化产品研发、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生产组装跨国布局,优先选择便宜的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灵活性和韧性,降低综合成本。企业可借助累积规则灵活使用缔约国原产材料、零部件和中间产品等,为企业带来贸易效应、产业合作和投资效应。

 

 

 

 

 

 

知道了累积规则带来的好处,再随小编一起来深入了解累积规则的具体内容!

 

 

 

 

 

 

 

 

 

 

 

 

累积规则定义及特点

 

 

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的其他缔约方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对我国而言,根据累积规则,我国生产销往RCEP缔约方货物时所有使用的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都可以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

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享惠资格的门槛,具有“软化剂”功效。与其他自贸协定相比,RCEP允许在15个缔约方范围内累积原材料,因此该协定累积规则应用覆盖面更广,带来的加成效应更明显。

使用累积规则时,企业如对原产地判定遇到困难,小编在这里推荐一个好政策—原产地预裁定

 

 

 

 

 

 

 

 

用好原产地预裁定,进一步简化审查流程

 

在优惠协定项下,企业在出口时凭原产地预裁定申领原产地证书,可获得更大的政策红利。申请原产地预裁定后,海关签证部门对该货物的具体批次出口产品签发原产地证书时,产品原产地标准审查流程进一步简化,签证效率更高时间更短,大力助推企业出口货物在协定成员方进口享受关税优惠

具体流程如下:

 

 

 

 

 

 

 

如何申请原产地预裁定?

01

企业申请

企业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税费业务→预裁定提交《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02

海关受理

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03

决定书制发

海关依法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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