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食品和化妆品。
二、限制要求
对于单次使用或仅用于特定场合的化妆品包装材料,其厚度不得超过0.01毫米。
对于可重复使用的化妆品包装材料,其重量不得超过产品重量的30%。同时,对于不同种类的化妆品,其包装材料的重量限制也有所不同。具体见下表:
类别 | 包装材料重量限制 |
粉状/液状化妆品 | 不得超过产品重量的10% |
乳状/凝胶状化妆品 | 不得超过产品重量的15% |
油状/膏状化妆品 | 不得超过产品重量的20% |
对于外包装盒,其面积与内包装盒面积之比不大于3:1。